李某敲诈勒索被判拘役案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5-05-25 09:19) 点击:297 |
李某敲诈勒索被判拘役案 辩护词 审判长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锋胜的委托,指派我们担任其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,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,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,会见被告。辩护人对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,现就对被告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,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。 一、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依法应该减轻处罚。 二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,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认罪态度好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 三、被告人的家属已将犯罪所得全部退回给被害人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 综上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虽构成敲诈勒索罪,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,认罪态度好。对被害人的损失也已经通过家属全部退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了深刻的反思。希望法院给被告人李某一个改过自新,重新做人的机会。本辩护人认为给被告人判处拘役6个月比较合适,以上辩护意见,请合议庭予以考虑。 辩护人:伍志锐 2010年11月2日 2010年法院最后判拘役6个月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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